贵阳轨道交通3号一期农学院站、桐木岭站物业空间使用权招租(剩余桐木岭站延期) | ||||||
项目编号:GP-C-ZL-2023180(180) | 信息披露期限:2024年2月18日至2024年3月14日 | |||||
标的情况简介:本次出租范围包含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农学院站、桐木岭站两个物业空间两个标的,标的1:农学院站、标的2:桐木岭站,总面积为15210.00平方米,包含建筑面积11773.23平方米和出入口通道面积3436.77平方米两部分。标的情况详见《附件1》。 出租标的现状 1.物业空间按现状出租,现场仅完成了完成主体、出入口和风井混凝土结构施工并预留水电接入条件(详见附件《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车站物业空间设置情况及预留措施统计表》,以下简称《预留措施表》),承租人须自行承担物业空间达到经营条件所需的土建结构、装饰装修、水电接入、市政接驳、设施设备安装等未尽工程建设(包含但不限于主业不实施的物业出入口顶盖、外立面装饰、冷却塔、交通导向标识、与市政设施接驳、给排水、强弱电、通风空调、消防设备设施、电扶梯等工程内容的设计、采购、安装施工),并承担其后期维修维护费用,若因承租人后期维修维护不当致影响主业带来的相应后果及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2.物业空间在轨道主业实施阶段仅初步按地下商业相关要求完成了防火分区划分并实施了疏散楼梯的土建结构,取得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承租方在不影响轨道交通功能需求及运营安全的前提下,须根据自身业态需求进一步深化装修施工图、划分防火分区等方案设计工作,并自行按程序完善相应审批手续。 3.如承租人需对出租人实施的土建结构或设施设备进行拆除或改造,须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由承租人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4.本次招租标的物暂未办理完成用于商业经营的相关行政许可。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 |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租赁用途 出租人将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农学院站、桐木岭站物业空间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并授予承租人在经营准备期、租赁期限、租赁范围内的商业经营、命名及与自身经营产品相关的广告发布权利: (一)商业经营 出租人授予承租人在经营准备期、租赁期限、租赁经营范围内商业资源使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约定进行项目商业资源的规划、建设、经营、维护等。 (二)命名 出租人授予承租人在经营准备期、租赁期限、租赁经营范围内物业空间的命名权利(名称须经由出租人书面批准)。 (三)广告发布权 1.出租人授予承租人在经营准备期、租赁期限、租赁经营范围内进行广告资源设置和开发使用权利,发布内容仅限于涉及该物业空间商户经营产品或商户相关推广信息。 2.承租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须根据出租人要求按租赁合同项下各类广告媒体资源总量30%的比例发布出租人所需的非商业广告,并承担发布所涉的全部相关工作及费用。由承租人负责发布的关于出租人的相关信息、公益广告、政府部门安排的宣传内容,须经出租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交付 出租标的移交条件为完成主体、出入口和风井混凝土结构施工,且经出租人内部验收通过。满足移交条件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办理书面交付手续。如交付时的现状与《预留措施表》存在差异的,以现状为准。 相关经营手续的完善 1.承租人自行完善其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如未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开展经营活动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给出租人带来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2.出租人应积极配合承租人开展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提供已完成的相关手续或证明材料。 3.承租人明确知晓出租标的物暂无可用于商业经营的相关行政许可以及签订相关租赁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自愿签订租赁合同,由此产生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该合同无效、解除或其他任何原因不能履行)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不得据此向出租人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 |||||
对经营单位资质的要求 | 经营单位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报名资质及提交资料: 1.意向承租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意向承租人有丰富的商场经营项目管理经验并按竞租包件满足以下业绩条件。(执行标准:商场经营项目包含自营、承租经营或受委托管理经营项目;意向承租人提供相应合同或相关业主证明材料,自营项目的提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3.意向承租人未被国家、贵州省、贵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3)。 4.意向承租人承诺无不良行为记录:须保证企业及法人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3)。 5.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的全部投资及政府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3)。 6.意向承租人须承诺按出租人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合同(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3)。 7.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安全生产 | |||||
用途限制 | (一)承租人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或影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业态,且不得经营明火餐饮。 (二)承租人业态规划应满足消防相关规范要求并自行办理物业空间消防手续。如因承租人业态规划导致物业空间部分面积不能使用的,承租人不得因此向出租人提出调减租金的要求。 | |||||
对经营方式的要求 | 经营期 | 10年 | (一)租赁期限 1.本招租项目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期限自各物业空间起租日(即经营准备期满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如物业空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仍不满足交付条件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二)经营准备期 经营准备期为9个月,自各物业空间交付日起计算。经营准备期是指用于承租人进行物业空间后续工程建设、装饰装修、设备设施安装,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和经营筹备的时间。经营准备期内不计算租金,但承租人须按规定承担经营准备期内的水费、电费、物管费和设备等因其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 |||
挂牌价 | 标的1:602.57万元(10年) 标的2:748.98万元(10年) | 租金汇总及租金占比详见《附件2》 | ||||
使用权费支付方式 | (一)租金收取 1.租金采取预收方式,每半年收取一次。 2.第一期租金的收取:承租人须在起租日开始前30日内向出租人缴纳第一期租金。 3.第二期及后续租金的收取:承租人须在该物业空间的下一收租期开始时前15个工作日内缴纳。 4.每一期应收租金为该物业空间对应的各租赁年度租金的50%。 (二)水电费的收取 1.电费的计量以出租人安装的输出端计量设备显示数作为计量依据;水费的计量以承租人安装的总表表显数为准。如双方对计量设备准确性有异议,可自行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计量表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异常,则由安装人另行更换符合相关标准的计量设备。 2.鉴于轨道交通用电单价具有浮动性,原则上各月电费按以下规则进行计算(以分为单位四舍五入后取整)。若属地供电局有新的要求或收费标准,则按照供电局的相关要求或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电费。 各月电费单价=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全线当月缴费总数/当月全线用电量总数 各月应缴电费=当月电费单价*(本月表显数-上月抄表数) 3.原则上各月应缴水费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以分为单位四舍五入后取整)。若属地自来水公司有新的要求或收费标准,则按照自来水公司的相关要求或收费标准支付相应水费。 综合用水单价=自来水单价/1.03*1.09+污水处理费*1.09 各月应缴水费=综合用水单价*(本月表显数-上月抄表数) 4.出租人每月月底完成抄表后,向承租人发出缴费通知,承租人在收到缴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载明的应缴金额进行缴费;超过10个工作日未完成水电费缴纳且未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的,出租人有权停止水电供应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三)票据 收据、发票(租金)由出租人按国家相关规定向承租人开具。 付款信息: 账户名称(代理行户名):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活期户账号:20110101948000210001 开户行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非转汇行) 联行号码:103100000018 所属城市:北京市西城区 | |||||
履约保证金 | (一)履约保证金按包件成交价首年租金的50%(以元为单位向上取整),承租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将履约保证金提交至出租人。 (二)待承出租双方履行完约定的合同义务或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出租人扣除相关应扣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无利息退还给承租人。 (三)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承租人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成交之日起2个月内承租人缴纳了履约保证金但因自身原因未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有权收取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交易保证金的剩余部分作为补偿,且本次交易取消,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
交易保证金 | 标的1:10万元 标的2:13万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注:业主在招商过程中将对意向经营单位的实力、信誉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名资格,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则不予退还。)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经营单位,采用网络竞价方式; 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业主审核并确认其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经营单位,并按挂牌底价签订合同。 | 合同内容详见《附件4》,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车站商业资源安全管理协议详见《附件5》,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车站物业空间设置情况及预留措施统计表详见《附件6》 交易所对招商项目的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参照资产租赁代理服务标准执行。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经营单位 | 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按20个工作日进行信息延期,直至征集到经营单位。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业主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商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承诺: 1、本业主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经营单位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阅招商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意向经营单位接触或协商标的招商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商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意向经营单位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缴退有关须知执行 | ||||||
项目联系人:潘经理 王经理 联系电话:0851-86793166 |
文章推荐: